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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如你买一台电脑,如果这台电脑出现了瑕疵,影响使用,然后责任划分出现了争议,对方说这是你弄得。
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你不需要去证明,相反,需要对方去证明他们在给你卖这个电脑的时候,这电脑上没有这个瑕疵。
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。
同理,举证责任转移也是一样的。
“这方面,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有,消费者‘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’后,食品、药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就需要证明,其损害不是因其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。”
额……周某人再次晕了。
“说人话就是,放你这个案子里,你在里面吃着遇到了苍蝇,完了对方说不是自己弄得,那就得他来证明,那苍蝇不是自己弄得,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。”
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。
不能说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两边互相掰扯,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,总得有个解决问题的章程,这就是章程。
为什么会有这规定,因为食品药品很特殊,特殊到什么地步,你买其他的东西,知假买假完了要钱很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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