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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章:出征 (1 / 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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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商君变法时曾规定“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;为私斗者,各以轻重被刑大小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私斗,是秦国明令禁止的行为,一旦犯错定惩不饶。

        只要双方动了手,不管谁输谁赢,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。

        至于对双方的处罚,并不以伤势来判定,而是根据性质来判决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,两人斗殴,你就算下手凶狠,不仅打人,还咬断对方的鼻子、耳朵、甚至是手指或着嘴唇,都只会判你一个“耐刑”,也就是拔光胡须、鬓发就算了。

        但若是你敢将别人捆起来,还恶作剧似的扯光别人的眉毛胡须。哪怕你没有殴打过对方,但不好意思,你都得被罚作城旦,加入无限期的工程大队,日夜不停的去修城墙造宫殿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,如果拔剑,或者用其他带鞘的武器如铍、戟、矛等进行斗殴,哪怕没有伤人,也都会被拉去当城旦终生改造。

        涉间和西乞孤的行为就属于私斗罪中较轻的一种。

        按彼时的情况,罪在涉间,只要西乞孤不还手,转身上告,他就不会有罪,但可惜西乞孤本能的还了手。

        不管对错,只要还手,就是互殴。

        当两人重新回到屋舍的时候,涉间走在前面,神色澹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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