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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理参军裘元度也跟着言道:“府尹大人,典妻之乱像,早于晋末至隋唐前的南北朝便出现了,那时还不唤做‘典妻’而是叫做‘质妻’,所谓‘质妻’便是将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,以换取钱财。这笔钱到了约定的时间要归还,如同典房或典当其他物品一样。
典妻所生养的小孩,拥有财产继承权,所以承典人在迎接出典妇女时,一般要宴请本家长辈及亲友,以得到他们的认可,但不得举行婚礼,因为典妻与婚姻无关,不属于男方纳妾,也不算‘寻花问柳,在百姓中是认可的,但不能张扬。”
“典妻是贫富不均之产物,也为贫困妇人命运悲凄。”判官林宁也叹道,随之又言:“神宗朝熙宁七年,我大宋遇旱灾及蝗灾,百姓质妻卖子事件时有发生;宋哲宗元祐元年,大学士苏轼在奏折中也曾奏写道:‘二十年间,因为欠苗,卖田宅、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。’”
说到这里,林宁接着言道:“下官是苏浙人,深知明州、嘉兴、秀州此地颇流行典妻风俗,其间的情况也较为复杂,有把妻子典与他人,取得约定的一笔款项,期满后还要拿出钱财来赎回的,有的期限长达五年、十年。有的女子在外生育儿女,以至于后来难以分辨哪是她其本夫了。
典妻有长租者亦有短期典租的,短典者则多半是临时性的,如外来的生意人、过路者,出资以后,就可以与租来的妻子同住,在约定的期限内,多半是居住于原夫家中,客至,原夫要回避,一旦到了约定期限,原夫和女方就不会同意再与客人同居,即使是典租期间与客人感情极好的妇人,也不会同意继续同居;如愿出资续租则又另当别论。”
没想到典妻陋习竟然有七八百年的历史了,而且连眼前这二位官员也看做寻常,乐天不由叹道:“民间陋习,吾等不能禁也,然此案涉及皇家颜面,我等稍有不慎乌纱不保且为小事,若让天家蒙羞,我等则百死难赎其罪。”
“都怪卑职二人粗糙不察!”林宁额头冷汗隐现连忙告罪,紧接着又言道:“下官昨日与裘大人昨日阅此案时,并无觉的有何不妥,当事人并未言称其为皇裔之事,下官二人只当做一桩寻常的典妾案!”
在推官林宁话音落下后,旁边的裘元度说道:“府尹大人,历朝历代都不提倡典妻,也没有相应的约束,民间多是私订的典妻契。然此风之所以能够存在,主要还是经济原因,有的人富,有的人穷,有人为求子嗣承典别人的妻子使用,有人为摆脱困境典妻供别人享用。”
在说话的同时,裘元度又自袖中拿出一张长约一尺八寸、宽约一尺六寸的契纸:“府尹大人,此为此桩典妾案的字契!”
接过契本,乐天目光扫过,只见上面清楚的写着:兹有赵伯约久欠徐百仟钱五百贯,实无力归还,愿将妾室王氏押于徐百仟名下,为妾三年,所生子女为徐百仟后代,期满以钱五百贯赎人,可延期半年。若过期不赎,王氏将永远为徐百仟所用,同人说合,两厢情愿,立字为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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