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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方对中方所持有的股份变更并无意义,只要不增加总体的股份数,不侵害他们的利益就成。
至于新公司的名字,日方也没强求,而是都觉得“朝阳电子公司”这个名字也挺好。
反正不可能用“太阳诱电”,那具体什么公司都无所谓了。
真正博弈的地方,是管理权的问题。
太阳诱电作为技术支持方,虽然因为是外资,且股份不占优势,可以放弃总经理这个关键职位,但要求派人监督新公司的管理,也就是要拥有监事权。
大东投资公司也是这个意思。
简单来说,就是日方可以放弃董事长跟总经理的职务,但要求新公司务必要成立一个监事会,监事长要由日方派人担任,且日方任命的监事人员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一半。
与此同时,监事会的权利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写明,达到责权分明。
除此之外,新公司的内部管理,要引入日本的管理体制,所以总经理可以不争,但具体执行的中层干部,比如副总经理,至少要有一半是日方派来的管理人员。
考虑到大东投资公司只是一家投资商,缺乏实业方面的管理人员,加上技术、设备甚至零配件都是太阳诱电提供,所以管理人员实际上就是太阳诱电派来的人。
最关键是,太阳诱电派来的人,工资待遇方面要由中方全部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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